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推进广东省绿色(半导体)光源产业基地和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建设,加快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高新区)LED产业集聚,做大做强我市LED产业,制定本暂行优惠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优惠办法的优惠对象为自2009年10月以后在市高新区及市授权市高新区管委会管理的蓬江、新会、台山分园区(以下简称各分园区)内注册成立或增资建设、并且纳税关系在市高新区及各分园区的LED项目,包括LED衬底生产、外延片生产、LED芯片生产、LED芯片封装和LED应用及LED产业链相关的材料配套项目。
第二章 优惠内容
第三条 对一次性购置LED外延片生产用全新MOCVD设备(规格:蓝绿光MOCVD31片机及以上,红黄光MOCVD 38片机及以上)5台以上(含5台)的新增或扩建投资项目给予资金补贴。蓝绿光MOCVD 补贴资金1000万元/台,红黄光MOCVD补贴资金800万元/台。
第四条 属于LED衬底生产、外延片生产、LED芯片生产的新建投资项目,在签订投资合同1年内建成厂房,18个月内正式投产的,按已报建建成厂房建筑面积补贴100元/平方米。属于LED芯片封装投资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补贴50元/平方米。
第五条 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的LED企业在市高新区及各分园区范围内租用厂房,厂房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内给予零租金优惠;面积在501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部分给予50%租金补贴优惠。
第六条 市高新区及各分园区内新建LED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印发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零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9]75号)执行。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顺延1年。
第七条 园区内LED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年税收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税收地方留成部分30%的奖励;年税收收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含5000万元),给予地方留成50%的奖励。该奖励专项用于企业新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由所在园区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兑现,试行5年。
第八条 对LED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投资者、创新型领军人才(团队)、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有博士学历、学位或高级职称),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用于奖励给其个人;每年另设立总额200万元的LED特殊贡献奖,奖励有特殊贡献的个人或团队(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政公共照明及市高新区内公共照明建设和改造工程,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应用LED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对市高新区及各分园区LED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企业的产品。
第十条 LED企业申请上市参照《印发关于推动江门市区企业改制上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07]34号)给予奖励和补助。
第十一条 LED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活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向园区所在市(区)科技、经贸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相关的贷款贴息和扶持资金,并通过上述部门向上级部门争取政策和资金的扶持。
第三章 优惠申请
第十二条 MOCVD补贴申请和批准程序如下:
(一)补贴申请:
1.企业确定MOCVD设备采购方案后到所在园区管委会(未设立管委会的分园区由当地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备案;在设备购置合同生效并交纳首付款或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后,正式向所在园区提出补贴申请。
2.在市高新区落户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政府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在各分园区落户的项目,由所在地科技局牵头,会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分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程序并出具书面意见。
3.所在园区根据确认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政府批准。
4.当地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园区管委会与企业签定MOCVD设备补贴合同。
(二)申报材料:
1.填写《企业购置MOCVD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MOCVD设备购置正式合同、预付款凭证、不可撤销信用证等材料复印件,提交企业关于MOCVD设备在10年内不予转让的承诺函。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并需提供《企业购置MOCVD补贴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补贴拨付:MOCVD补贴资金原则上分三次拨付:设备到厂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40%,设备试产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30%,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并实现销售后10个工作日内再拨付30%。
第十三条 其他优惠申请和批准程序如下:
(一)优惠申请:
1.企业向所在园区提交申报材料。
2.所在园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申报材料:
1.填写《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LED产业发展优惠申请审批表》(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并需提供《江门市LED产业发展优惠申请审批表》电子文档。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受惠企业应保证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及进度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否则不能享受优惠,已享受的优惠应如数退回。
第十五条 MOCVD补贴项目立项后,所在园区应对项目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检查。在10年内,如受惠企业迁离所在园区,或将设备转让、赠与、租赁给第三方并搬离所在园区的,受惠企业应向所在园区退回全部的设备补贴。
第十六条 受惠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补贴及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优惠资金来源和分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MOCVD补贴资金和第七条税收奖励,在市高新区落户的项目由市高新区融资解决,市财政每年在市高新区税收收益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并按市财政、市高新区、江海区政府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其他优惠由市高新区融资或在项目产生的税收收益中属市高新区留成部分解决。
在各分园区落户的项目,蓬江、新会分园区由蓬江、新会区政府负责兑现补贴及奖励,并按市财政与蓬江区政府及新会区政府税收分成比例分担;台山分园区由台山市政府负责兑现补贴及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试行2年(第七条除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